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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

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,确保基金会固定资产的安全、完整和合理使用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按照《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》和《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办法》等,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贯彻“统一领导,分工管理, 责任到人,合理调配”的原则, 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(以下简称“国科大”)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,同时接受国科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。

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: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,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人民币及其以上、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人民币及其以上,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。

第四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:房屋及构筑物;专用设备;通用设备;文物和陈列品;图书、档案;家具、用具、装具及动植物。

第五条固定资产按其来源分为:

(一)购置的固定资产;

(二)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;

(三)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。

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计量、折旧与摊销、增减变动等进行财务处理。

第七条  基金会办公室是基金会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部门,负责对日常行政办公所需固定资产的购置、验收、领用、登记、使用、保管、处置和清查等进行管理,切实防止资产流失。要做到购置有计划,有验收,使用保管有责任,购进、发出、报废手续完备清楚。

 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

(一)资产购置后,由基金会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共同负责验收。验收时应当根据合同协议、发票等对所购资产的品种、规格、数量、质量、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。验收合格后,方可办理领用、登记和财务报销;

(二)资产来源为捐赠时,由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捐赠协议、计价凭据等资料,对捐赠资产进行验收,之后方可办理登记入库和相关财务手续;

(三)项目捐赠资金购买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,资产使用部门须分别填写《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捐赠清单》和《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接收实物捐赠验收单》,办理捐赠手续后由受赠单位进行后续管理;批量采购的不纳入固定资产范畴的物资须填写《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物资入库单》;货物、服务类采购金额单价或批量大于等于五万元时,须填写《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货物、服务验收单》。

第九条  固定资产使用与保管

(一) 基金会固定资产采用条形码管理,实物资产和数字条码一一对应,科学化管理固定资产。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条形码的编制,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将条形码规范地粘贴在对应资产上,并妥善保护条形码,以便日后资产清查管理;

(二)资产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资产定期维护、妥善保管, 如因使用不当, 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,应追究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;

(三) 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人员工作调整时,应进行工作交接。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,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, 之后方可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。

第十条  固定资产的处置

(一)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基金会占有、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。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、出让、转让、对外捐赠、报废、报损等;

(二) 基金会参照国科大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,经过论证或鉴定,履行审批手续后处置资产,未经批准,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置;

(三)财务部门根据资产处置结果进行账务处理。

第十一条  固定资产的清查

(一)资产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账务核对,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。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;

(二)基金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、使用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,做到账账相符、账实相符,确保基金会资产安全。

第十二条  除基金会以外的其他项目执行单位,由项目经费购置、接受捐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,基金会记账后,根据国科大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,转入受赠单位进行后续管理和账务处理。

第十三条 基金会无形资产参照固定资产管理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6日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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